办文程序
上级下发的文电及学校、镇教办报送的请示、报告等统一由办公室处理。办公室登记后,即进入机关办文流程:批复意见经局领导审签后,由办公室印制发出。做到:“特事特办,急事急办”,不拖延、不误事。办理的时限要求如下:
1、办公室收文当天将来文统一编号,并按要求办理的事项性质分类,当天转送有关领导阅批或有关股室办理,特急件即收即送,并跟踪办理情况。
2、要求办理事项资料齐备,可以直接送领导审批的,承办股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呈批。要经文字修改后送领导审批 的代拟稿,在3个工作日内改妥呈批。
3、要求办理事项需征求有关股室意见或需补充相关资料的,承办股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转办意见并转送有关股室,或通知报文单位补送资料。有关股室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连同原文送承办股室,报文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,不能在规定时限作复或补齐资料的,要向承办股室作出说明。意见(资料)汇齐后,承办股室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呈批;发文稿在3个工作日内呈批。
4、领导批示后,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批示内容告知有关股室或拟稿呈批,在领导要求的时间内完成,难于按时办完的应向交办领导报告。急件即到即办。
5、局务办公会议纪要,除个别有特殊原因外,经办人应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出文稿呈批。
6、呈送领导审批的文件,有时限要求的,应作说明或附夹显眼标志进行提示;紧急文件的呈批,承办股室要专人跟踪至办妥,如遇分管领导不在家,改送主要领导审批。
7、公文定稿、签发后,打印、校对、发送要严格按照公文质量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;有特别要求的,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。
办事程序
1、对投诉人的书信、电话、电传和上级机关交办、有关部门转办的事项,首问责任人要按规定办理各项登记手续,当即予以受理。
2、对较重要的工作事项,承办者要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,呈报有关领导批办,对特事要特办。
3、根据领导批示,一般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对事情要处理完结;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同意,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。
4、调查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经领导阅批后,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。
5、投诉人对调查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不服,可于接到书面通知后60天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。
6、投诉事项完毕后,较大事项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整理归档。 |